内江师范学院关于印发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2018-10-18     来源:地理与资源科学学院   作者:   查看:  



内江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内江师范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修订)》经学校2018329日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江师范学院



                                 2018330







内江师范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肃考风考纪,规范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加强诚信教育、法律法规和纪律教育,对违规学生的处理坚持以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学生参加考试,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考试纪律。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到达考场,保持考场肃静,服从监考教师的指令、监督和劝告。



第四条 学生考试违规的纪律处分种类根据违纪或者作弊情节轻重分为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本校组织或承办,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参加的各类校内考核和社会考试。



第二章 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六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其他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与要求的。



第七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擅自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二)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三)将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放在考生所在座位周边(含桌椅、地面等)的;



(四)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



(五)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考生,或者有其他类似行为的;



(六)其他严重违纪行为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八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闭卷考核中,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开卷考核中, 携带禁止的资料或者工具的;



(三)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四)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五)将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写在身体任意部位或穿戴衣物上的;



(六)评卷过程中主观题被认定为答案雷同而被认定为抄袭的;



(七)有其他相当作弊行为的。



第九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较严重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携带并使用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二)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三)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四)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但未被认定为代考或者替考的;



(五)考试中借故离开考场,在考场外查看与考试有关的材料,或者携带与考试有关材料回到考场;



(六)有其他相当较严重作弊行为的。



第十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情节严重的;



(四)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五)在校期间再次考试作弊者。



(六)其他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严重作弊行为。



第十一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属考试作弊行为,根据以下不同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一)考试结束前,能主动终止其替考行为的,替考者和被替考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考试过程中未被发现,考试结束后能主动承认其替考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未主动承认替考行为而被发现,替考者和被替考者都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凡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到校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考试违规的考生,应当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课程考核成绩以“0”分记,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发生考生违规行为的,应按照如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在考试过程中,发生考生违规行为的,考试工作人员制止其继续参加考试,收回其试卷,在试卷上注明“考试违规”,并责令其退场。考试工作人员将考试违规者的姓名、学号、违规事实等主要情况在《内江师范学院考场情况登记表》和《内江师范学院考核异常情况说明》中详细记录,由2名及以上考试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对考生用于考试违规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在考试结束后考试工作人员将上述材料及考生考试违规物证、旁证材料等于当天及时送交学生所在二级学院。



(二)二级学院在学生违规行为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对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据本办法,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首先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并填写《内江师范学院学生拟受处分前谈话记录》和《内江师范学院学生违规行为处分审批表》。将相关材料、谈话记录、考生违规物证、旁证材料、视频截图、学生的书面认识等所有材料送交教务处。



(三)教务处在审核考生考试违规材料后,依据本办法,在15个工作日内,对学生考试违规行为草拟处分决定书,报分管校领导签发。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其他必要内容。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做出结论意见的,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对学生作出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须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四条 处分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五条 学生考试违规的处分期限、处分解除等,按照《内江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修订)》(内师院发201792号)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规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受处分学生可以申辩和陈述,并可以提出申诉,具体程序按照《内江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修订)》(内师院发文号〔201791号)执行。



第十七条 在考试结束后,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应参照本办法认定和处理。



第十八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内江师范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内师院发201244号)文同时废止。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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