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报损赔偿维修制度
2018-09-13     来源:地理与资源科学学院   作者:   查看:  

1实验仪器属国家财产,使用时,须自觉爱护,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
2、学生不能直接向实验室管理人员借用仪器,必须凭实验教师填写的借用清单借用仪器。
3学生在实验过程中违反操作规范导致仪器损坏的,需书面交代损坏原因、过程、损坏程度,由任课教师交给实验管理人员,并及时向学校教务处和国资设备处提交设备损坏、丢失报告;属被盗的设备,还须同时报告保卫处。
4、凡借用仪器设备,应按要求及时归还并当面验收,如有损坏、丢失,均应赔偿。
5有关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的具体处理办法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内江师范学院关于印发教学责任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内师院发〔2014〕34号)和《内江师范学院关于印发行政责任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内师院发〔2014〕36号)。
6、设备维修应遵循校内自修和校外修理相结合的原则。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人员应加强业务学习和技能培训,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对所使用、管理设备进行定期维保,自行维修一般性故障,维保维修材料经费由维修费开支。
7、仪器设备的校外修理,由使用单位填写维修申报单,国资处维修科负责安排维修。维修结束后,使用单位应在维修申报单上详细注明损坏部件的名称、数量、维修工时,并附上维修更换的配件、材料清单及报价,国资处维修科对配件、材料、工时的报价进行审核,定期统一结算,经费在维修费内开支。单次维修费用在2万元以上的项目,须报学校监审处并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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